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80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望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强,长沙市望城区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家汇广场酒店写字楼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072289652。
法定代表人:李奕。
原告***诉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2022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 判 员 补博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烨
书 记 员 董吕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