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77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东马重建地16排1栋1楼(任昂私宅)。
负责人:李奕。
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写字楼23楼。
法定代表人:李奕。
原告***与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1月14日,原告***以该案与本院受理的另外12案被告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事实相关,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由申请将该案与其他12案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受理的(2022)湘0112民初373号原告岳立祈诉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争议的诉讼标的相关联,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湘0112民初37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罗新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