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77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东马重建地16排1栋1楼(任昂私宅)。
负责人:李奕。
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写字楼23楼。
法定代表人:李奕。
原告***与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1月14日,原告***以该案与本院受理的另外12案被告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事实相关,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由申请将该案与其他12案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受理的(2022)湘0112民初373号原告岳立祈诉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争议的诉讼标的相关联,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湘0112民初37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罗新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