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

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096号 原告: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东马重建地16排1栋1楼(**私宅)。 法定代表人:李奕。 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写字楼23楼。 法定代表人:李奕。 原告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04元,由原告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添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