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979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月亮岛东马重建地16排1栋1楼(**私宅)。 负责人:李奕。 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际汇厂场酒店写字楼23楼。 法定代表人:李奕。 原告***诉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诉讼费3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