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979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月亮岛东马重建地16排1栋1楼(**私宅)。
负责人:李奕。
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际汇厂场酒店写字楼23楼。
法定代表人:李奕。
原告***诉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诉讼费3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