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2民初5881号
原告:沈阳中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76-4号(3-1-2)。
法定代表人:苗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田,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楠,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5888号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占广,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中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中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文怡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