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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3749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男,200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法定代理人:***(原告**之母),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女,汉族,1945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马元发,男,汉族,1939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女,汉族,1998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55号1栋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