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3749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男,200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法定代理人:***(原告**之母),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女,汉族,1945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马元发,男,汉族,1939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女,汉族,1998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55号1栋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