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民终179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花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黄石东方假日酒店,,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
法定代表人:***,该酒店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一审被告黄石东方假日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8)鄂0204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是否履行本院(2016)鄂02民终19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义务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8)鄂0204民初4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3180元,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聂潇
审判员南又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