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4民初9号
原告: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花湖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九、李波,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石东方假日酒店,住所地:下陆区新下陆街2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酒店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黄石东方假日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6月19日,原告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0元,减半收取计6590元,由原告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余 俊
人民陪审员 王贤友
人民陪审员 程翠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婷
书记员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