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鄂0204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2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人民币105000元、于2017年12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人民币200000元、于2018年6月2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人民币20000元、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石市花湖建筑工程公司人民币301540.64元,共计626540.64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申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