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朝阳华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朝阳中泽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302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华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一段城宇家园6号楼南侧103。
法定代表人:袁中民,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中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一段49号204C1102室。
法定代表人:于泽英,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华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中泽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朝双民初字第04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中泽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朝阳华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中泽地产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678450元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中泽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朝阳中泽地产有限公司无其他存款、股权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朝阳中泽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朝阳华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朝阳中泽地产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 牧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