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513执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昭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城南街道新华路东侧大南地段裕通花园西区第15幢202ABC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镇和,男,汉族,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
郑镇和犯挪用资金罪一案,根据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051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被执行人郑镇和应退赔申请执行人广东昭泰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967173.19元。又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镇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退赔申请执行人广东昭泰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967173.19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镇和发出限制消费令。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郑镇和的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根据本案判决第三项,本院已将原提收被执行人退赃款100000元的76.94%即7694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另经查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镇和的存款已冻结,经查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粤0513执7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淑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