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407号
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综合保税区高端装备制造园3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5W5G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沃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A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LOKJ8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沃东建工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李品国,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品国、**、湖北沃东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品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李品国、**的起诉。
审判员 陈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