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民初204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人。住址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张利军,男,集安市团结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执业证号:30705181101102
代理权限:立案、承认、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诉、上诉、收取法律文书。
被告:山西冬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毛某某,男,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山西冬顺建设有限公司、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被告山西冬顺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劳务费。故原告代理人张利军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雅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