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民初227号
原告:***,男,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
被告:山西冬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
原告***与被告山西冬顺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