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冬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冬顺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民初227号 原告:***,男,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 被告:山西冬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 原告***与被告山西冬顺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