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执保118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长海县。
委托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山西冬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西冬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7月13日因案件需要,解除冻结山西冬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八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西冬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