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2民催61号
申请人沧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旧州镇北关。
法定代表人庞凤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峰,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沧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申请人沧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号为xxx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沧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票号xxx;金额二十万元;出票日期二○一六年二月三日;付款日期二○一六年五月四日;付款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收款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沧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沧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亢
代理审判员  宋健
代理审判员  周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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