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滨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内蒙古滨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民初2314号
原告:**,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女,199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诉讼代表人:**,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吉林赢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文,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滨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蒙佳商居广场一期写字楼7栋4楼。
法定代表人:孙海滨。
**等九名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滨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等九名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