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3民初681号
原告:***,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安徽省振兴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淮海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诉安徽省振兴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74元,减半收取67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