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振兴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振兴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3民初681号 原告:***,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安徽省振兴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淮海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诉安徽省振兴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74元,减半收取67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