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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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3833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被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安徽省振兴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淮海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振兴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