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民终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杨家地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74830H。
法定代表人:刘江波,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5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67081707K。
法定代表人:李成相,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3475698N。
负责人:李晓丹,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德江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311955188。
负责人:李加平,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63852383L。
负责人:杨世旭,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曙光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70480346P。
负责人:李亚晖,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7元,减半收取2938.5元,由上诉人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明云
审 判 员 豆 玮
审 判 员 王中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丽仙
书 记 员 高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