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云0103行初4号
原告: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杨家地二村。
法定代表人:刘江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园镇,系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138号(拓东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瀚中,系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杰,系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青云街道办事处。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园博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玉松,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宸瑞,系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尚义街19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冯登万,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郭鹰,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路25号院1栋2楼、4楼。
法定代表人:雷升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静园,系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娇(实习),系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青云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青云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青云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88元,本院减半收取18844元,由原告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范文敏
人民陪审员 杨君秋
人民陪审员 杨德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涂 洁
书 记 员 陶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