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财保3号
申请保全人:昆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杨家地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74830H。
法定代表人:刘江波。
委托代理人:叶明奇、陈婷,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开发区振兴路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67081707K。
法定代表人:李成相。
申请保全人昆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昆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10,107,099.53元。申请保全人昆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昆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户名: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理处,账号:53×××43)予以冻结;
二、对被保全人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户名: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账号:81×××80)予以冻结;
三、对被保全人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户名: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账号:30×××90)予以冻结;
四、对被保全人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户名: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账号:81×××01)予以冻结;
以上冻结限额人民币10,107,099.5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豆 玮
审判员 张燕芳
审判员 黄晓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