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祺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福亨兴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从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1126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亨兴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北路王家林村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从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街办铁路桥社区石头咀小区矿冶大道16号10号楼2单元101室。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亨兴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从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蕲春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鄂1126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大冶市从骏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4月18日、2021年6月25日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冶市从骏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大冶市从骏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4、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委托大冶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大冶市从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冶市从骏置业有限公司有登记房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福亨兴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茂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