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421民初3711号之一
原告:四川***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盛镇五星社区9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合立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视高街道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南侧天府云城A区3号楼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合立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兴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74元,减半收取计45,4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487元,由原告四川***兴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