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7055号
原告:四川合立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视高街道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南侧天府云城****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组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第三人:成都有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合立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成都有劳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四川合立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已于2021年11月9日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1)川1421民初6974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6号)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之规定,本案原、被告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故应将本案并入(2021)川1421民初6974号案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6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21)川1421民初6974号案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