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眉东执字第7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合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万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
四川合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合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663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171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