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7708号
原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无锡新吴区净慧东道90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B栋10、11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标,职务: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玥,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耘,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景宽。
原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煜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若筱
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