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7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数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3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仑数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昆仑数智公司主张双方约定服务期为五年,五年内若因**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则**应按五年期足额支付损失赔偿金,现因**原因双方协商不再续约,昆仑数智公司无需返还**已缴纳的66000元损失赔偿金;昆仑数智公司未受到**签字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暂时无法为**办理经济补偿金发放事宜。
**同意一审判决。
昆仑数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无需返还**损失赔偿金预收款66000元;2.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800.1元;3.诉讼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5日,**(乙方)与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专业技术岗位。
2018年11月1日,**手写《申请落户就业承诺书》,内容为:“本人与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确定就业意向,本人通过公司申请获得北京市户口,双方确认本人引进接收事宜办理过程中,未有违规收取或缴纳任何费用,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因户口名额有限,公司根据公平公正的条件决定获得户口资格者,并对通过单位获得北京户口的员工做出合理约束,并视本人签字为自愿承诺。本人自愿承诺:1.本人承诺为公司服务的期限不少于五年(服务期自首次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本人实际在公司工作五年后,本人承诺自动终止。否则本人愿自动放弃北京户口,同意公司将本人户口迁出北京。2.在劳动合同期内本人无论因任何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缴纳损失赔偿金,本人认可损失计算标准为:每提前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向公司赔偿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以补偿因本人违反诚信原则给公司带来的各类损失。3.承诺服务期未满离职时,公司有权选择不出具与本人户口有关的购房、结婚、旅游等相关手续,甚至由此产生销户等后果,责任由本人自负。4.本人授权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人办理户口迁入、迁出等事宜,受托期限是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完毕为止。5.此承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落款处有**签名,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主管部门处盖章。双方均认可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据该承诺书按每月2000元向原告交纳了落户赔偿金预收款,截止至劳动合同终止时累计共计交纳了66000元。
2020年11月18日,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昆仑数智公司。
2021年4月21日,昆仑数智公司(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同志,……您与本单位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因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24日终止或解除。落款乙方处有**的签字,昆仑数智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同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自2021年4月24日起,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27800.01元,支付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前,如遇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时间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原告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当时原告将盖好章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交给被告,但被告并未交还,导致无法走后续流程。
本案诉讼前,**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3677号裁决书,裁决:一、昆仑数智公司返还**预收款66000元;二、昆仑数智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800.01元。昆仑数智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申请落户就业承诺书》载明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方须向**缴纳损失赔偿金,而昆仑数智公司在与**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预收落户损失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现**要求昆仑数智公司返还预收款660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和昆仑数智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就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现**要求昆仑数智公司按照协议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昆仑数智公司以需要完成内部审批程序为由不同意支付,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判决:一、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预收款66000元;二、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800.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昆仑数智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而昆仑数智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发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协议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25日到期后,因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据此足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昆仑数智公司应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昆仑数智公司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800.1元,并无不当。**在职期间书写《申请落户就业承诺书》中承诺的**应向昆仑数智公司支付落户损失赔偿金的条件为劳动合同期内其本人因任何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系因昆仑数智公司单方通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而到期终止,昆仑数智公司要求**支付落户损失赔偿金缺乏合理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昆仑数智公司返还**落户损失赔偿金预收款,亦无不当。综上,昆仑数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珍
书 记 员  王远征
书 记 员  徐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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