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78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数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仑数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昆仑数智公司主张双方约定服务期为五年,五年内若因**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则**应按五年期足额支付损失赔偿金,现因**原因双方协商不再续约,**应补交损失赔偿金54000元;昆仑数智公司为**办理北京落户花费的人工成本3007.56元应由**承担;因**在职期间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屡次迟到、早退、旷工,绩效考核不达标,昆仑数智公司为招聘**支出的招聘费32869.76元应由**承担,**在职期间昆仑数智公司为其安排各项岗位培训支出348984.58元应由**负担,昆仑数智公司为**提供行政服务支出个人餐补、电脑购置费共计31334.35元应由**承担。
**同意一审判决。
昆仑数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支付落户损失赔偿金费用54000元,2.**支付昆仑数智公司办理北京落户人工成本费用3007.56元,3.**支付昆仑数智公司招聘人工成本费用32869.76元,4.**支付昆仑数智公司员工培训费用348984.58元,5.**支付昆仑数智公司三年的行政成本费用31334.35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5日,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专业技术岗。
2018年11月1日,**手写《申请落户就业承诺书》,内容为:“本人与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确定就业意向,本人通过公司申请获得北京市户口,双方确认本人引进接收事宜办理过程中,未有违规收取或缴纳任何费用,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因户口名额有限,公司根据公平公正的条件决定获得户口资格者,并对通过单位获得北京户口的员工做出合理约束,并视本人签字为自愿承诺。本人自愿承诺:1.本人承诺为公司服务的期限不少于五年(服务期自首次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本人实际在公司工作五年后,本人承诺自动终止。否则本人愿自动放弃北京户口,同意公司将本人户口迁出北京。2.在劳动合同期内本人无论因任何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缴纳损失赔偿金,本人认可损失计算标准为:每提前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向公司赔偿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以补偿因本人违反诚信原则给公司带来的各类损失。3.承诺服务期未满离职时,公司有权选择不出具与本人户口有关的购房、结婚、旅游等相关手续,甚至由此产生销户等后果,责任由本人自负。4.本人授权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人办理户口迁入、迁出等事宜,受托期限是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完毕为止。5.此承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落款处有**签名,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主管部门处盖章。双方均认可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据该承诺书按每月2000元向昆仑数智公司交纳了落户赔偿金预收款,截止至劳动合同终止时累计共计交纳了66000元。
2020年11月18日,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昆仑数智公司现名称。
2021年4月21日,昆仑数智公司(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同志,……您与本单位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因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24日终止或解除。”落款乙方处有**的签字,昆仑数智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同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自2021年4月24日起,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昆仑数智公司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但称当时将盖好章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交给**,**并未交还,导致无法进行后续流程。
昆仑数智公司认为因**的原因导致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故昆仑数智公司为**办理落户相关手续花费的人工成本、支出的招聘费用、为其安排各项岗位培训、为其提供的行政服务、为其个人支出办公区工位成本、用餐补助、电脑购置费用等均应由**予以赔偿。昆仑数智公司提交了第一组证据:**委托昆仑数智公司为其办理北京落户的《授权委托书》及昆仑数智公司员工岳梅的收入证明,证明昆仑数智公司员工岳梅为**办理北京落户手续,花费了6个工作日,人工成本为3007.56元。第二组证据:昆仑数智公司公司2018年招聘应届生花名册、2018年1月至7月招聘专项费用统计表、昆仑数智公司外聘侯佳祺、刘颖超负责招聘工作的《补充协议》共四份,证明昆仑数智公司为招聘**支出招聘费用32869.76元。第三组证据:2018年应届毕业生入司“启航”培训班培训合同、签到表、就餐明细;拥抱敏捷的CMMI2.0培训班培训合同、签到表、就餐表;师带徒协议书,昆仑数智公司公司师带徒管理办法,2018年至2021年**发送的培训记录邮件截屏,员工赵世亮、陈立成的收入证明,以上证据证明**在职期间,昆仑数智公司为其安排各项岗位培训,通过培训班、师带徒机制方式为**培训支出共计348984.58元。第四组证据:昆仑数智公司与中油阳光餐饮(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昆仑数智公司与北京翰江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昆仑数智公司在**在职期间提供行政服务,为其个人支出办公区位成本、用餐补助、电脑购置费用等费用,但被告不勤勉不敬业,各项考核均不达标,浪费公司行政资源,应向昆仑数智公司予以赔偿。
**仅对第三组证据中的签到表中**的签字予以认可,对发送邮件的截图无异议,对师带徒协议书无异议,对参加培训的情况无异议,对上述四组证据中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无法核实,也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与本案无关。**认为第一组证据中岳梅是公司人事,她为很多员工办理落户,昆仑数智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是为被告个人办理落户而产生相关费用;认为公司在招录人员时必然会产生相应成本,这也是公司必须承担的成本,不应由员工个人承担,昆仑数智公司无权要求赔偿;认为昆仑数智公司提供的培训并非仅仅针对**本人,皆为公司正常培训体系内,面向所有在职员工免费提供的培训,属于昆仑数智公司公司正常的经营成本,不同意赔偿;赵世亮、陈立成皆为被告的同岗位同事,在岗期间正常领取工作薪酬,不应将二人的工资数额等同作为本人的巨额培训费用要求赔偿;**入职时昆仑数智公司发的就是旧电脑,并不是为**新购买的,且公司在入职时承诺提供给员工在职期间的全部公司政策,是面向全体员工的服务,**三年在公司工作期间有权利享有该项服务,现昆仑数智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不合理、不合法。
本案诉讼前,昆仑数智公司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3526号裁决书,裁决:一、**返还昆仑数智公司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1800元;二、**返还昆仑数智公司2021年4月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1055.64元;三、**返还昆仑数智公司多休年休假造成的经济损失1862元;四、驳回昆仑数智公司的其它申请请求。**同意仲裁裁决。昆仑数智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第一、二、三项,不同意仲裁裁决第四项,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双方均同意仲裁裁决第一、二、三项,法院不持异议。关于昆仑数智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2018年11月1日**手写的《申请落户就业承诺书》中第二条的内容,**向昆仑数智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的条件为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内由**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经审理查明,昆仑数智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发送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协议书,通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协议书的内容亦可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终止。昆仑数智公司未举证证明在该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书期限内**曾单方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昆仑数智公司要求**赔偿落户损失赔偿金54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职期间为昆仑数智公司提供劳动,昆仑数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作为劳动者的**的劳动成果,理应为**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承担相应的经营成本。昆仑数智公司的第二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系企业运营成本的组成部分,现昆仑数智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要求**承担上述运营成本,缺乏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1800元;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返还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4月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1055.64元;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返还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多休年休假造成的经济损失1862元;四、驳回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返还昆仑数智公司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1800元、2021年4月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1055.64元、多休年休假造成的经济损失1862元后,昆仑数智公司与**均未对上述三项裁决内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上述三项裁决内容直接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
昆仑数智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而昆仑数智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发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协议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25日到期后,因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据此足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在职期间书写《申请落户就业承诺书》中承诺的**应向昆仑数智公司支付落户损失赔偿金的条件为劳动合同期内其本人因任何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系因昆仑数智公司单方通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而到期终止,昆仑数智公司要求**支付落户损失赔偿金缺乏合理依据,一审法院对昆仑数智公司该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昆仑数智公司主张的办理北京落户花费的人工成本3007.56元、招聘费32869.76元、各项岗位培训支出的348984.58元、为**提供行政服务支出个人餐补、电脑购置费共计31334.35元等,均属于其公司为提供正常劳动条件支出的必要经营成本,昆仑数智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要求劳动者负担上述费用,缺乏合理依据,一审法院对昆仑数智公司上述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昆仑数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珍
书 记 员 王远征
书 记 员 徐海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