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6438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160143K。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967003199。
法定代表人:韩景宽,职务不详。
我院在审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洪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