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恢765号
申请执行人: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1号歌华大厦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9670031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大厦1-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260443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3年1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167号3号楼4**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53********。
申请执行人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1179号裁决书,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754160.25元及利息、***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和解,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211执恢76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