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22民初2855号
原告:河南省汇城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9号7-8层E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68370L。
法定代表人:郭素勤,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楚友臣,男,河南省汇城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员工,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青年路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17005153XQ。
法定代表人:徐丙辰,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方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昆阳镇许南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699950228M。
法定代表人:白金增,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汇城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河南省方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8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河南省汇城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汇城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32元,减半收取8566元,由原告河南省汇城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为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董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