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5475号之二
本院于二О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对原告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封市砼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1)沪0116民初154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16民初1547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倒数第2行“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补正为:“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