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547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素勤。
被申请人: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兴中。
被申请人:开封市砼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姬风英。
原告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封市砼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1547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8,000元。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应解除对三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封市砼之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