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5475号
申请人: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素勤。
被申请人: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兴中。
被申请人:开封市砼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姬风英。
原告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封市砼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08,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封市砼之源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