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5475号之四
原告: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甜,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素勤,董事长。
被告: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兴中。
被告:开封市砼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姬风英。
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静茹。
原告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封市砼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对方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3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38元,由原告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