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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浩洲地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众海慧劳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2501号
申请人:山东浩洲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秀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虎,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众海慧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
法定代表人:高晓华,经理。
山东浩洲地热工程有限公司诉枣庄鑫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众海慧劳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浩洲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众海慧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浩洲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浩洲地热工程有限公司诉枣庄鑫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众海慧劳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鲁0181民初8279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众海慧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传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王士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