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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浩洲地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众海慧劳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250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浩洲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秀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虎,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众海慧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华,经理。
山东浩洲地热工程有限公司诉枣庄鑫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众海慧劳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2020)鲁0181执保25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众海慧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众海慧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和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传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王士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