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5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启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青岛中岩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68号4号楼9层92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启动力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中岩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