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岩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启动力有限公司、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5231号 原告:青岛天启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2062266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600号融创迩海售楼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66720023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5573061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中岩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68号4号楼9层9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EKTYXX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天启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岩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岩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岩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