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141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78573U(1-1)。
法定代表人:卢家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正亚,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娇,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肥东新安医院,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新安江路与桂王路交口,登记号35857854434012216A1001。
法定代表人:丁绪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琦,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肥东新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皖0111民初141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肥东新安医院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肥东新安医院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小型普通客车(皖A×××××)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