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浙江仁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7332号
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78573U。
法定代表人:胡金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合兵,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锦,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仁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舒心路359号正元智慧大厦B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352491800G。
法定代表人:时士连,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仁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仁运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仁运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69元,由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