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上理想药业有限公司、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9521号之一
原告:云南**上理想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226042205。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环兴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龙,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78573U。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生。
原告云南**上理想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云南**上理想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上理想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上理想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916.5元,由原告云南**上理想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