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清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享优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清信安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41095号 原告(反诉被告):享优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清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1层1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享优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优互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清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信安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享优互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清信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享优互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公司与华清信安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2.判令华清信安公司退还我公司已付首付款40000元;3.判令华清信安公司支付我公司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1年1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华清信安公司赔偿我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0日,我公司与华清信安公司签署《技术咨询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我公司委托华清信安公司就狸米课外辅导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三级(复测)项目(以下简称涉案等保复测项目)向最终用户北京芝麻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麻派公司)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预测评与差距分析、整改方案设计;测评辅助及正式测评服务;运维及监督检查阶段的技术支持。华清信安公司需根据我公司需求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并派专人根据我公司审定的实施计划完成技术工作,将工作成果完整提交至我公司,华清信安公司需协助最终用户取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华清信安公司需按照合规的要求来处理。合同总金额为80000元。涉案合同签署后,我公司如约支付首付款40000元。华清信安公司在系统整改过程中告知最终用户,如最终用户购买其研发的价值93600元的云顿(TDRPlus)产品,即可通过“接入部分流量”“华清信安公司领导与测评公司领导协调”的方式通过测评,并于2020年9月11日向最终用户发送了客户报价方案。最终用户拒绝购买其产品并拒绝由华清信安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华清信安公司的上述商业行为违反了涉案合同约定的提供合规服务的要求,导致涉案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我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通知华清信安公司解除涉案合同,涉案合同已经解除。经多次催要,华清信安公司至今未返还我公司首付款,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华清信安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安排专门人员推进项目实施,完成了涉案信息系统的“预测评与差距分析、整改方案设计”,向芝麻派公司出具了《差距分析报告》,并就《差距分析报告》向享优互联公司和芝麻派公司进行了内容详细解读,远程指导芝麻派公司完成了策略修改,并再三确认了《差距分析报告》的剩余部分内容。上述工作属于系统等保复审的必要环节。此外,我公司还协助芝麻派公司的狸米课外辅导系统顺利通过了北京市朝阳公安的北京“净网2020”行动监督检查,指派专门人员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持并就缺失材料进行了重新编写。第二,享优互联公司单方终止涉案项目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涉案项目的整个实施运作均是在享优互联公司的知情和授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论芝麻派公司是否拒绝我公司继续提供服务,责任均不应由我公司承担,享优互联公司无权据此主张解除涉案合同。此外,享优互联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芝麻派公司拒绝我公司继续提供服务,我公司亦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享优互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清信安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我公司与享优互联公司签署的涉案合同;2.判令享优互联公司支付我公司涉案合同尾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享优互联公司支付我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0日,我公司与享优互联公司签署涉案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享优互联公司的最终用户芝麻派公司提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咨询与技术服务,所涉及的系统名称为狸米课外辅导系统,具体服务内容包括:1.预测评与差距分析、整改方案设计;2.测评辅助及正式测评服务;3.运维及监督检查阶段的技术支持。我公司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辅助最终客户芝麻派公司测评,向芝麻派公司出具了《差距分析报告》、并提出了整改方案,同时协助芝麻派公司的信息系统通过了北京市朝阳公安的北京“净网2020”行动监督检查,履行了涉案合同约定的运维及监督检查阶段的技术支持的义务。但享优互联公司违约单方提出项目终止,解除涉案合同,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我公司提出反诉,望判如所请。 享优互联公司针对反诉请求辩称,第一,涉案合同已经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华清信安公司提出解除涉案合同无事实依据;第二,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合同尾款和利息,涉案合同解除是因为华清信安公司存在过错,其也未向我公司提供后续服务,无权要求支付剩余款项;第三,华清信安公司并非安全等级认证机构,其仅为代理机构,涉案合同约定的8万元包括咨询服务费和测评费两部分,测评费是支付给网络等级认证单位的费用,根据我公司的询价,近年具有认证等级单位的测评服务费价格在6万左右,因此华清信安公司前期咨询服务的服务费用至高不超过2万元,即使不认定华清信安公司存在过错,其所应获得的前期款项4万元也属于超额支付,如果华清信安公司认为其存在损失,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应当自行承担;第四,涉案合同系因华清信安公司过错导致解除,且诉争产生系因华清信安公司未及时返还首期款项,故其无权主张律师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华清信安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0日,享优互联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华清信安公司(受托方,乙方)签署涉案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1.预测评与差距分析、整改方案设计;2.测评辅助及正式测评服务;3.运维及监督检查阶段的技术支持;型号“等级保护/三级(复测)”,单价80000元。项目实施周期:乙方收到本合同首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项目启动会开始项目实施,实施周期为项目启动后45个工作日。乙方保证安排专人配合甲方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咨询与服务工作。项目合作期间,乙方技术人员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1)乙方按照甲方需求,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经甲方审定后乙方派出专人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各项技术服务;(2)乙方应按照甲方审定后的实施计划,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内完成技术工作,并将工作成果完整提交甲方;(3)乙方协助甲方取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双方责任与义务”部分约定,乙方在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设时需按照合规的要求来处理,如有疑义则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结果。“报酬及支付方式”部分约定,本合同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总金额80000元,上述费用含税并包括乙方提供的全部服务价款,甲方无须就本合同的履行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价款和费用;本合同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付款方式采用分批付款方式;(1)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首付款40000元,乙方收到首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2)测评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电子版测评报告,甲方收到电子版报告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尾款40000元,乙方在收到尾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纸质版测评报告,并在收到尾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涉案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0年8月12日,享优互联公司支付华清信安公司首付款40000元。 诉讼中,双方提交了涉案项目履行的微信沟通记录,自项目开始,享优互联公司、华清信安公司、最终用户芝麻派公司三方项目成员共同组建了“享优-芝麻派等保复审沟通群”,作为推进涉案项目实施的主要沟通平台。根据沟通记录显示,华清信安公司的技术人员以享优互联公司战略合作伙伴的身份参与了涉案项目的实施,由其直接向芝麻派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华清信安公司在推动项目进展时会提前告知享优互联公司具体项目实施内容。2020年8月10日,华清信安公司召开了涉案项目启动会,启动复审系统安全自查工作,着手制定《差距分析报告》。2020年8月31日,华清信安公司制作完成《狸米课外辅导系统等保差距分析报告》,并指出芝麻派公司的待复测系统主要存在修改策略问题和安全设备问题两方面问题。2020年9月10日,就芝麻派公司提出的安全设备购买问题,华清信安公司答复称:“因为我们做等保时间比较早,属于第一批里面做等保的厂商之一,在做的过程中公司就有意识的研发一些产品,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配合客户过等保,所以这么多年来,通过很多的客户案例也可以佐证,上完我们的云盾(TDR)客户通过等保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一点我们是可以保障的。”后华清信安公司向芝麻派公司发送了安全设备的报价,售价为93600元。关于技术原理,2020年9月23日华清信安公司在回应芝麻派公司提出的购买阿里云安全产品并采用接入部分流量方式进行系统整改的意向方案时提到:“抱歉大臣(芝麻派公司员工),之前咱们线上沟通的时候交流过,并且我私下里也解释过,这种接入部分流量是取巧的方式,需要我们的领导跟测评机构打招呼,并且要保障在将来网安抽查的时候可以随时扩充流量,扩充到你们的实际100M流量,这种情况是要采用我们的产品,我们才有理由去让领导去协调,并且保证这种流量的扩充,如果用阿里云的产品,那咱们就需要实打实的来,按照真实的流量以及产品去采购,因为将来的文件上面会有盖章,这里面需要我们以及测评机构共同担责,说的直白点,我们的产品我们可以把控,但是阿里的我们没有办法。”双方最终未就安全产品的采购事宜达成合作。2020年10月22日,享优互联公司告知华清信安公司芝麻派公司已自行联系涉案安全设备采购事宜,并终止了与享优互联公司就涉案系统复测项目的合作。 在项目履行初期,即华清信安公司对最终用户进行预测评与差距分析和整改方案设计阶段,因最终用户临时收到北京市朝阳公安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发送的“净网2020”系统自查邮件,受享优互联公司指派,华清信安公司配合芝麻派公司补充上传了其第一次做等保认证时的“首次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相关资料。同时,针对芝麻派公司当时缺失的材料,华清信安公司根据芝麻派公司首次等保认证的定级报告重新编写了“净网2020”自查所需的改建方案以及安全产品清单、自查报告等,协助芝麻派公司通过了北京市朝阳公安的“净网2020”系统自查任务。 2020年11月17日,享优互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华清信安公司郭姓负责人员进行了约33分钟的电话通话。享优互联公司称本次通话内容包括通知解除涉案合同并协商退还合同款。华清信安公司对享优互联公司曾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的事实不持异议。 2020年12月25日,享优互联公司向华清信安公司寄送律师函,以“因双方始终无法就华清信安公司提供的整改方案达成一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多次协商,合同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为由,通知华清信安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件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首付款40000元。2021年1月21日,华清信安公司回复《情况说明》,提出项目已经实际实施并取得进展,华清信安公司已经投入资源,享优互联公司应支付不低于40000元的服务款项,并主张享优互联公司单方提出项目终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一,项目履行过程中,华清信安公司曾向芝麻派公司披露其系享优互联公司的战略合作单位。华清信安公司在向芝麻派公司发送产品设备说明前曾事先发送给了享优互联公司,享优互联公司知悉并同意华清信安公司向芝麻派公司推销涉案安全产品设备和提供报价。 另查二,享优互联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华清信安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元。 另查三,涉案合同签署前,享优互联公司与芝麻派公司之间就涉案系统复测事项先行签署了《咨询服务合同》,内容与涉案合同基本一致,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享优互联公司与华清信安公司签署涉案合同,由华清信安公司协助享优互联公司履行其与芝麻派公司之间的《咨询服务合同》。2020年10月22日,芝麻派公司与享优互联公司协商一致终止二者之间的《咨询服务合同》。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律师函、情况说明、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争议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1.华清信安公司向芝麻派公司推销其安全产品设备作为整改方案设计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享优互联公司在芝麻派公司通知其终止项目后向华清信安公司提出解除涉案合同是否构成违约;3.双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华清信安公司与享优互联公司系涉案合同权利义务相对方,华清信安公司的义务相对方是享优互联公司,华清信安公司向芝麻派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系按照享优互联公司的要求履行的合同义务,系向享优互联公司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的行为。虽然涉案合同约定“乙方在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设时需按照合规的要求处理”,但结合双方微信沟通记录看,华清信安公司在向芝麻派公司推销其安全产品设备作为通过复测的整改方案之前已经征求了享优互联公司的意见,享优互联公司与华清信安公司就产品介绍说明和报价均达成一致,应当视为享优互联公司同意华清信安公司向芝麻派公司推销其安全产品设备,该履约行为未违反双方合意,故享优互联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华清信安公司构成违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享优互联公司与芝麻派公司之间的涉案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与涉案合同系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就享优互联公司与芝麻派公司之间的合同而言,华清信安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属于代享优互联公司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华清信安公司的履约行为法律效力归于享优互联公司。芝麻派公司以其已经自行联系涉案安全设备采购事宜,提出终止与享优互联公司的项目合作,系芝麻派公司与享优互联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争议问题。在华清信安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享优互联公司以芝麻派公司终止涉案项目为由通知华清信安公司解除涉案合同,属于单方通知解除涉案合同的违约行为。但考虑到涉案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方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故本院确认涉案合同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但不影响作为受托方华清信安公司就享优互联公司任意解除涉案合同的行为主张违约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三。如上所述,华清信安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享优互联公司单方解除涉案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华清信安公司完成了预测评与差距分析,出具了整改方案设计,完成了部分涉案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此外,华清信安公司还按照享优互联公司的要求为其最终客户顺利通过北京市朝阳公安“净网2020”监督检查,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在确定华清信安公司的服务报酬时亦应一并考虑。综上,考虑到涉案合同已经解除,本院综合考虑华清信安公司的履约程度、服务投入、享优互联公司的违约行为、首付款的支付金额、华清信安公司的预期利益等因素,认定享优互联公司先期支付的4万元首付款与华清信安公司的损失金额相当,故华清信安公司已经收取的4万元首付款无需另行退还,作为其经济损失予以冲抵。华清信安公司提出的利息损失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合同未就律师费开支进行约定,故对于华清信安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享优互联公司的本诉主张,享优互联公司未举证证明正式测评的第三方服务价格为6万元,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华清信安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享优互联公司支付的首付款已经冲抵其违约解除涉案合同给华清信安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其主张返还首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损失及律师费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享优互联公司与芝麻派公司的合同争议,可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享优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清信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享优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清信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享优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清信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