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2民初9377号
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利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张林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涉案款项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强
书记员 钟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