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2071民初30006号
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始建华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利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始建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利锦公司尚欠汤始建华公司货款151495元已然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涉案还款协议明确约定若利锦公司未依约支付诉争货款,汤始建华公司有权向利锦公司主张违约金并以2020年6月21日为起算时间计算合理,但该违约金计算标准(即按已发生总货款计日息千分之一)畸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认定违约金应以15149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较为适宜。利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汤始建华公司起诉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其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庭审陈述证实,被告利锦公司亦未到庭提出异议,故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利锦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汤始建华公司出具还款协议中约定,截止至2020年5月17日,利锦公司尚欠汤始建华公司货款151495元并分两期支付尚欠货款。如利锦公司违约未支付任何一期货款,汤始建华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按已发生总货款计日息千分之一),计算时间从每笔货款逾期之日起计算,即2020年6月21日,并由违约方利锦公司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被告中山市利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4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149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2元,减半收取计1796元,诉讼保全费1343元,合计3139元(原告汤始建华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利锦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汤始建华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文辉
书记员 刘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