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91民初48号之一
原告: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79号峰汇华庭商办楼1单元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968259389。
法定代表人:张玉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91号世纪方舟B-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738904936。
法定代表人:张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11.0元,减半收取计19,655.5元,由原告原告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牛红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范依苹
书 记 员 张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