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391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鑫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秀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玉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鑫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6日向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92257元(其中本金265000元、利息8837元、迟延履行金2550元、案件受理费11820元、执行费40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文进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