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民初3013号
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中路466号(汇鑫大成国际)号14幢60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1174616T(1-1)。
法定代表人:杨伟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杨,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01588145。
法定代表人:柯正涛。
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 芳
书 记 员  朱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