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81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柯正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81执1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佘林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